國家主席的職權
國家主席行使職權時,主要采取國家主席令的形式。根據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的職權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 (1)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權。法律在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后,由國家主席予以頒布施行。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緊急狀態令、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等。 (2)任免權。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正式人選后,由國家主席宣布其任職。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國家的常駐外交代表,即駐外使節。 (3)外交權。國家主席對外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國家主席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布批準或廢除同國外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4)榮典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國家主席代表國家向那些對國家有重大功勛的人或單位授予榮譽獎章和光榮稱號。
國家主席的產生和任期
1、任職條件、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職基本條件有: (1)國家主席、副主席人選必須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必須年滿45周歲。國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 2、具體程序。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出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選人名單,然后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最后由主席團把確定的候選人名單交付大會表決,由大會選舉產生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都是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國人大罷免。 3、補選與繼任。根據《憲法》規定,在任期屆滿前,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國家主席的性質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我國的國家元首。國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國家權力的個人,而是一個國家機關,包括國家主席和副主席。國家主席是國家主權的代表,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征。國家主席對內代表整個國家機構和國家權力,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體中國公民。